十堰市中心城区山体保护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十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