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中心城区山体保护条例/第四章 保护措施第二十五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安排护林员、网格员、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对本辖区内的保护山体进行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制止破坏山体的违法行为,报告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予以查处。地方法规 · 十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