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中心城区山体保护条例/第五章 修复治理第二十六条有效中心城区范围内破损山体修复治理工作应坚持实行“谁管理谁负责、谁开发谁修复、谁破坏谁治理”的责任机制。地方法规 · 十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