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中心城区山体保护条例/第四章 保护措施第二十四条有效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山体保护规划,实施山体保护范围内的天然林、生态公益林、退耕还林、野生动植物保护、森林病虫害防治等生态保护工程,做好造林绿化、封山育林、防火护林、林相改造等工作,提高山体森林覆盖率,保护生物多样性。地方法规 · 十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