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中心城区山体保护条例/第四章 保护措施第十八条有效山体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纳入规划保护的山体设立保护标志,标明保护范围和责任单位。地方法规 · 十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