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因国家、省、市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和重大公益性项目建设,确需占用保护山体或者改变山体用途性质的,应当先行调整山体保护规划。调整山体保护规划按照原审批程序报审批机关批准。

地方法规 · 十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