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中心城区山体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规划第十七条有效因国家、省、市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和重大公益性项目建设,确需占用保护山体或者改变山体用途性质的,应当先行调整山体保护规划。调整山体保护规划按照原审批程序报审批机关批准。地方法规 · 十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