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中心城区山体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职责第十二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侵占、破坏山体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和有关司法机关可以依法对破坏山体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提起公益诉讼。鼓励社会力量通过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山体保护活动。地方法规 · 十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