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中心城区山体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职责第十一条有效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开展山体保护的宣传教育。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媒体应当进行山体保护的公益宣传。地方法规 · 十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