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对危害工业遗产保护单位安全、破坏工业遗产保护单位历史风貌和环境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必要时,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对该建筑物、构筑物予以征收、拆除。

地方法规 · 黄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