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工业遗产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利用第二十二条有效在工业遗产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从事旅游或者其他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在建设控制地带内实施建设工程,应当符合工业遗产保护专项规划,不得危害工业遗产安全、破坏历史风貌和环境风貌。实施建设工程的设计方案应当经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尚在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工业遗产保护单位,在妥善保护的前提下,可以继续进行相关生产经营活动。地方法规 · 黄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