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工业遗产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不得实施与保护工作无关的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不得葬坟、修墓或者立碑。

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应当保证工业遗产保护单位的安全,并经核定公布该工业遗产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布的工业遗产保护单位,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地方法规 · 黄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