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禁止下列破坏或者危害工业遗产的行为:
(一)盗窃、哄抢、私分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工业遗产;
(二)在工业遗产或者保护设施上涂污、刻划、张贴、攀登;
(三)存放易燃、易爆、放射性、腐蚀性等危害工业遗产安全的物品;
(四)擅自移动、拆除、损坏保护标识、界桩和其他工业遗产保护设施;
(五)违规倾倒、堆放垃圾或者排放污水;
(六)违规采矿、采砂、采石、取土、打井、挖建沟渠池塘、深翻土地等改变地形地貌的行为;
(七)擅自进入未开放区域;
(八)在禁止拍摄的区域或者对禁止拍照的工业遗产进行拍摄、拍照;
(九)其他有损于工业遗产保护的行为。
地方法规 · 黄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