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工业遗产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利用第十九条有效工业遗产保护单位、工业遗产保护区自核定公布之日起一年内,由相应的人民政府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设立标识、界桩等保护设施,并保持其完好。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工业遗产,所在地县(市、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工业遗产保护责任人做好分类、登记、修复和保管等工作。地方法规 · 黄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