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鼓励和支持通过政府投资、企业投入和社会融资等方式,多元化、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基本生态控制线的保护。

市、区人民政府安排的基本生态控制线保护资金用于下列事项:

(一)公园、绿道等生态项目建设;

(二)村庄搬迁和改造;

(三)既有项目的清理和处置;

(四)基本生态控制线规划和相关规划的编制;

(五)集中式污染防治设施和生态保护设施建设;

(六)生态补偿和生态修复;

(七)基本生态控制线保护标识的设置和维护;

(八)与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相关的其他事项。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