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In force鼓励和支持通过政府投资、企业投入和社会融资等方式,多元化、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基本生态控制线的保护。
市、区人民政府安排的基本生态控制线保护资金用于下列事项:
(一)公园、绿道等生态项目建设;
(二)村庄搬迁和改造;
(三)既有项目的清理和处置;
(四)基本生态控制线规划和相关规划的编制;
(五)集中式污染防治设施和生态保护设施建设;
(六)生态补偿和生态修复;
(七)基本生态控制线保护标识的设置和维护;
(八)与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相关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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