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条例/第四章 既有项目清理和处置第三十三条有效确定整改的既有项目,由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提出整改要求,项目业主应当按照整改要求制订整改方案,并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报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