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生态发展区内除下列确需建设的项目外,不得建设其他项目:

(一)本条例第十八条所列项目;

(二)生态型休闲度假项目;

(三)必要的公益性服务设施;

(四)其他与生态保护不相抵触的项目。

按照前款第四项的规定确需在生态发展区内进行建设的项目,应当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水务、园林和林业等相关部门进行规划论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