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条例/第三章 控制和保护第十九条有效生态发展区内除下列确需建设的项目外,不得建设其他项目:(一)本条例第十八条所列项目;(二)生态型休闲度假项目;(三)必要的公益性服务设施;(四)其他与生态保护不相抵触的项目。按照前款第四项的规定确需在生态发展区内进行建设的项目,应当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水务、园林和林业等相关部门进行规划论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