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生态底线区内除下列确需建设的项目外,不得建设其他项目:

(一)以生态保护、景观绿化为主的公园及其必要的配套设施,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内必要的配套设施;

(二)符合规划要求的农业生产和农村生活、服务设施,乡村旅游设施;

(三)对区域具有系统性影响的道路交通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

(四)生态修复、应急抢险救灾设施;

(五)国家标准对项目选址有特殊要求的建设项目。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