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基本生态控制线按照下列程序划定:
(一)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基本生态控制线划定方案;
(二)划定方案应当征求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意见,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三十日;
(三)划定方案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意见修改完善后,经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四)经批准的基本生态控制线,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并自批准之日起十五日内,在本市主要新闻媒体和政府网站上公布。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