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区域分为生态底线区和生态发展区,实行分区管控。

下列区域划为生态底线区:

(一)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郊野公园;

(二)河流、湖泊、水库、湿地、重要的城市明渠及其保护范围;

(三)山体及其保护范围;

(四)永久性绿地、生态绿楔核心区;

(五)高速公路、快速路、铁路以及重大市政公用设施的防护绿地;

(六)其他为维护生态系统完整性,需要进行严格保护的农田、林地、绿地、生态廊道、城市公园等区域。

其他需要进行基本生态保护的区域划为生态发展区。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