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所需经费,并随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需求的增长而增加;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规划编制、调查研究、人才培养、作品征集、宣传展示,以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传承保护基地(园区)、生态保护村落(街区)的资助或者补助等。

鼓励、引导社会资金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