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区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利用和发展的管理工作。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实际需要,建立和完善保护机构,加强专门人才培养和专业队伍建设。市、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