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三章 利用与发展第三十三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对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资金、场所、宣传推介、产品营销等方面予以扶持和帮助。单位和个人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符合文化产业发展优惠政策的,可以使用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予以扶持。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