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与传承第二十三条有效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和保护单位应当共同选拔项目学艺者,并制订培养计划,传授技艺。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