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市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制订非物质文化遗产人才培养计划,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纳入全市人才培养计划;为具有专业技术水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职称提供指导和帮助。

市、区文化、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支持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通过开设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专业或传承班,培养专门人才。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