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与传承第二十一条有效鼓励本市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保护单位跨区域设立传承场所。鼓励本市行政区域外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保护单位在本市设立传承场所,依法开展传承活动。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