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与传承第二十条有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数量集中、特色鲜明、形式和内涵保持完整的村镇、街区或者特定区域,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法设立文化生态保护村落(街区),实行区域性整体保护。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