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与传承第十七条有效对受众较为广泛,活态传承基础较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实行传承性保护。文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需要,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提供必要的展示场所,资助其开展授徒、传艺、交流和传统节庆表演等活动,支持其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