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与传承第十八条有效对传统技艺、传统美术和传统医药药物炮制类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实行生产性保护。实施生产性保护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持传统工艺流程的整体性和核心技艺的真实性,可以借助生产、流通、销售等手段,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资源转化为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