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市、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及其代表性传承人、保护单位的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湖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的规定执行。

单位和个人不得冒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保护单位的名义开展传承、传播活动。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