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与传承第十三条有效本市对国家、省、市、区四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实行分级分类保护。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