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志愿服务条例/第五章 保障与激励第三十二条有效志愿服务经费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应当向社会公开,并依法接受有关部门、志愿者、捐赠者、资助者和社会的监督。志愿服务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志愿服务经费使用应当尊重捐赠者、资助者的意愿,符合公益目的。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