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对象之间,应当就志愿服务的主要内容协商一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签订书面志愿服务协议:

(一)对志愿者人身安全、身心健康等有较高风险的;

(二)需要志愿者连续提供一个月以上专职服务的;

(三)为大型社会活动提供志愿服务的;

(四)组织志愿者在本市行政区域以外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

(五)志愿服务活动涉及境外人员的;

(六)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服务对象任何一方要求签订书面协议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