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旅游条例/第四章 旅游经营管理第三十七条有效本市推行旅游景区(点)专职讲解员制度。旅游景区(点)专职讲解员应当经专业培训,接受旅游景区(点)委托,在指定服务范围内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服务。旅游景区(点)不得强制旅游者接受讲解服务,不得限制旅行社导游进行正常的导游活动,不得强制旅行社聘请旅游景区(点)专职讲解员进行讲解活动。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