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

在自然保护区内禁止下列有为:

(一)砍伐、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取土等活动,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倾倒废弃物;

(三)排放污水。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