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已修改在自然保护区内禁止下列有为:(一)砍伐、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取土等活动,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二)倾倒废弃物;(三)排放污水。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