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已修改在省级,州、市(地区)级和县、市(区)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出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开展参观旅游活动,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必须严格管理,并采取有力措施防止破坏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