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发展中医条例/第二章 管理与保障第七条已废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增加对中医事业的投入和专项经费补助。中医事业经费、基本建设资金和中医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截留。鼓励国(境)内外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组织和个人资助中医事业发展,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优惠。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