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废止

县级以上中医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中医工作的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中医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并组织实施中医发展规划;

(二)组织实施国家和本省制定的中医技术标准和机构建设标准;

(三)负责中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等管理工作;

(四)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负责辖区内中医医疗机构的规划、设置、审批、登记、监督及管理;

(五)指导中医教学、科研,组织中医科技攻关和成果推广。负责中医继续教育、师承教育的管理;

(六)组织实施中医执业人员的培训、考试、考核、资格审查、注册登记、技术职务评审;

(七)负责中医经费的管理;

(八)组织、协调、指导中医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工作;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