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发展中医条例/第二章 管理与保障第八条已废止有关部门应当将符合条件的中医医疗机构列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定点医疗单位。中医医疗机构经有关部门批准可自制特色中药制剂,在本单位临床使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使用该中药制剂,应当视为中药饮片,所发生的费用按有关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金中支付。在开展社区卫生服务中,应当发挥中医的作用,为社区群众提供中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等综合服务。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