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发展中医条例/第四章 教育与科研第十七条已废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当地名中医评选制度,采取专项措施,做好名老中医药专家学术思想、临床经验的总结和继承工作。鼓励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丰富临床经验的名老中医药专家带徒授业,开展师承教育。具体办法由省中医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重视中医学科带头人和中青年技术骨干的选拔培养,并积极引进优秀中医人才。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