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废止

各级中医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创造条件,组织和支持中医人员参加在职培训和继续教育。

开办面向社会非学历教育的中医班,须经省中医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其他审批手续。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