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发展中医条例/第四章 教育与科研第十六条已废止各级中医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创造条件,组织和支持中医人员参加在职培训和继续教育。开办面向社会非学历教育的中医班,须经省中医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其他审批手续。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