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发展中医条例/第三章 医疗机构与中医人员第十三条已废止开办中医医疗机构,按照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规定,办理审批和执业登记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开办中医医疗机构或者开展中医医疗服务活动。合并、撤销县级以上中医医疗机构,或改变其名称、性质的,须经省中医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由原审批机关批准。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