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发展中医条例/第三章 医疗机构与中医人员第十二条已废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扶持和发展中医医院,鼓励建设具有特色的中医专科医疗机构。鼓励社会力量按国家有关规定兴办中医医疗机构,兴办中医非基本医疗保健事业,推进中医非基本医疗保健的市场化、产业化进程。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