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废止

取得中医执业资格的人员,方能从事中医专业技术工作。

中医医疗机构应当以中医人员为主体,引进先进医疗设备,提高中医现代化诊疗水平,其医疗业务用房、医用设备、业务技术人员配备应当达到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标准。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