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对居民生活供水的水源地,应按规定划定饮用水源保护区。

保护区内不得设置排污口和污染源,在本条例实施前已有的排污口和污染源,应当限期关闭和治理。对水质污染严重,危害人畜健康的供水水源,应当停止使用。

九眼泉县城上水工程和南阳渠灌溉工程水源地保护区,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协调相关县(市)人民政府共同划定,报临夏州人民政府批准。

地方法规 · 东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