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有效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资源与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根据水功能区对水质的要求和水体自然净化能力,审定本行政区域水体的纳污能力,向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需在河流和水库设置排污口时,应当经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向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排污许可手续。自治县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行政区域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对超标排污、严重影响水质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地方法规 · 东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