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有效在水资源、水工程和河道保护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爆破、打井、采石、取土、弃渣、建厂及其它危害安全的活动。地方法规 · 东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