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条有效县人民政府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水量、水质的监测和保护。用水单位和个人都有对水资源、水工程、防汛设施、水文监测等设施依法保护的责任,并有权检举、制止破坏和污染水资源的行为。地方法规 · 东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