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县人民政府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水量、水质的监测和保护。

用水单位和个人都有对水资源、水工程、防汛设施、水文监测等设施依法保护的责任,并有权检举、制止破坏和污染水资源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东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