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土保持工作。自治县水土保持机构行使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土保持工作的职权,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负责编制水土保持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组织对水土保持设施的竣工验收;

(四)负责水土保持资金、物资的管理和使用,收缴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和水土流失防治费;

(五)负责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违反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的行为。

农业、林业、畜牧、国土资源、交通、扶贫、民经、环保、安监、城建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土保持工作。

地方法规 · 东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